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730號
原   告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叁佰叁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
   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