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6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657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10時50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鈺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