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連富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林連富101年8月3日具狀就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