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文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士簡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27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7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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