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松債務人 陳芷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自100年4月25日起至105年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1月29日止累計404,124元未給付,其中396,700元為本金;7,040元為利息;3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11月22日止累計31,098元未給付,其中28,147元為消費款;1,75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96,700元│101年11月30日起至│百分之8.22│無│無││││清償日止││││├─┼─────────┼──────────┼──────┼──────────┼──────────────┤│2│9,122元│101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17.85│無│無││││清償日止││││├─┼─────────┼──────────┼──────┼──────────┼──────────────┤│3│19,025元│101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18.85│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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