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60號原告 楊靜雯 被告 王彥盛 上列被告王彥盛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耀賢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