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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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53號
即 原 告  邱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建昌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岡山區嘉峰里第十公墓內,臨接阻擋上訴
人母親墳墓前鐵絲網一面(長7公尺、高2公尺)及白鐵條一根
拆除,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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