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241號上訴人 羅坤仕 (原名 羅天屹 )
李筱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24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8萬166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5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