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債務人 陳俊宏 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母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父母之扶養費用?提出債務人父母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0、
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債務人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請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租屋津貼部分如以他人名義申請,亦需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及說明補助金額)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1年8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債務人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9.說明福保性質及由何人負擔並提出半年內之繳費單據。
10.債務人陳報每月需支出有線電視費、網路費、MOD費用等顯非生活必要支出,請說明其支出之必要性。
11.說明於工作收入部分已扣除油資、手機及機車維修費2800元,何以於每月必要支出又陳報每月必要支出手機費50
0元、交通費200元,有無重複計算。
12.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行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