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6號原告連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 訴訟代理人 李璧合 律師
傅國樑 備位原告凱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慶 原訴訟代理人李璧合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建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備位原告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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