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42號原告A女(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B女同上C男同上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子杰吳東霖小宇張少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伍佰玖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玖仟 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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