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248號聲請人 陳錦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俊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姓名,與所附本票原本記載不符,請 陳明 正確聲請人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248號聲請人 陳錦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俊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姓名,與所附本票原本記載不符,請 陳明 正確聲請人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