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8375號債權人全谷彩藝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益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章。
三、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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