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秀蓮張盛和林昌陞陳錫川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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