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56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秀蓮 、 張盛和 、 林昌陞 、 陳錫川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