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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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25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6年6月2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在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經本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逕行舉發。嗣異議人未於期限內到案,本所遂於96年6月23日以中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則以:本人於民國95年4月5日搬遷戶籍地(太平市○○路○○○巷○弄17之1號4樓),因擔任該鄰鄰長一職尚未辦理交接,故未將戶籍遷移現住所(太平市○○路○○○巷○○號),原住宅已於次月出租他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裁決書僅於96年6月25日送達一次,由大樓管理警衛室代班警衛簽收,受處分人於96年8月9日接獲處分書時已超過處分最後期限。該處分裁決書非本人簽收又僅通知一次,即遭易處吊銷駕駛執照,監理所所為之處分顯有違誤,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86號亦著有裁判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上開裁決書,已於96年6月25日送達予受處分人,由受處分人住所之長億大鎮管理委員會大廈管理員 李宜仁 代為收受,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雖辯稱該日代為收受裁決書之大廈管理員係代班警衛,並提出正班警衛 陳永順 所出具之請假證明,惟依上揭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86號裁定可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即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不論係正班或代班人員,皆不影響其受僱人之地位,本件郵務人員於96年6月25日既將該裁決書交由大廈管理員李宜仁簽收在案,自已完成合法送達之程序。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是以受處分人如確未居住於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
17之1號4樓之住所,理應自行向公路監理機關為住所變更之登記,受處分人捨此不為,原處分機關向受處分人設籍之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弄17之1號4樓處為送達,核無違誤。參酌前揭說明,本件受處分人既設籍於送達證書所載住所,而上開裁決書亦由該住所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人員簽收,自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受處分人於收受該裁決書後,遲至96年10月24日(監理所分文日)始具狀提出於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業已逾法定期限等情,此亦有聲明異議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服裁決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條之說明,本件受處分人逾期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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