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玉原交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玉原交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玉原交簡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明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明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潘明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正值中年,且自民國99年迄今,已有4次酒醉駕車之前科(本件為第5次),分別經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
4月、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8頁)在卷供參,竟又於飲酒後,基於外出購物之動機及目的(見警卷第7頁),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足見被告欠缺自制能力,漠視法令之惡性重大,其無視酒醉駕車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僅出於一時便利,即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再犯本件相同類型之罪,其違反法律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不足取;再參以被告本件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濃度甚高,自當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且對公眾道路使用人之人身安全產生極高危險,本次幸未釀成具體實害結果;復考量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離婚、務農、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5;本院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嚇阻被告再犯公共危險犯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桉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57號被告潘明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明宗明知服用酒類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6年2月14日20時許起至21時許止,在花蓮縣○里鎮○○路檳榔攤,飲用2瓶米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去,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20分許,行經花蓮縣○○鎮○○路○段○號前,逆向行駛,而為警攔停盤查,並因其身上散發明顯酒氣,於同日21時57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潘明宗供承不諱,並有偵查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等資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潘明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檢察官林敬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