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許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映君┌─────────────────────────────────────────────────┐│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許進發│澎湖二信西嶼分社│106年1月25日│18,0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