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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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賀蕙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994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3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GG網狀圖」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賀蕙屏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99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確定,並於106年11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包1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376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確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原則上仍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新刑法沒收章,至於新刑法沒收章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增訂或修正之特別規定者,則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件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99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11月15日確定,並於106年11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GUCCI」、「GG網狀圖」之商標圖樣,係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鞋類、服飾等商品之商標權,而扣案仿冒「GUCCI、「GG網狀圖」商標之手提包1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鑑定報告書及扣押物照片在卷可稽;且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物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露天拍賣網站交易紀錄、露天拍賣網站廣告頁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蒐證照片、郵政包裹託運單、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屬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係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