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仁傑具保人林振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振國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仁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嗣由具保人林振國繳納現金後(收據號碼:刑保字第10000968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板橋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485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仁傑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致無法使之到案執行,且具保人林振國經合法送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之通知書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分別有被告黃仁傑、具保人林振國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收據號碼:刑保字第10000968號)、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16日桃檢秋戊101執助1189字第071721號函附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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