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另案被告 陳號麒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起訴,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該案中查扣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128公克),經鑑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2月16日航藥鑑字第1000
655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而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上開判決認係本案被告呂理君涉嫌販毒之重要證據,故未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惟本案被告呂理君經檢察官偵查後,業以100年度偵字第26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亦應與本案有關者,始得於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欲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128公克),並非本案所查扣之毒品,而係另案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被告陳號麒涉犯施用毒品案件中所查扣,有上開案號卷證可稽,又本案被告呂理君涉嫌販毒乙案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8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4484號處分書在卷可參,是無證據可認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本案有關,依上開說明,本件請求就另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在本案聲請沒收銷燬,尚乏適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