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甲○○
戊○○○乙○○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己○○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