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己○○
丙○○甲○○戊○○丁○○乙○○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重勞訴字第15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一、上訴人己○○部分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上訴人丙○○部分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
三、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零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
四、上訴人丁○○部分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壹元。
五、上訴人戊○○部分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捌佰元。
六、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元(272,289元/月薪×12月×5年=16,337,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
七、上訴人庚○○部分為新台幣貳仟零伍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285,296元/月薪×12月×6年=20,54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