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王秋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梅香 、 劉曜甄 、
劉銘蘭 、 劉建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568元,應徵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5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