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清必
       楊光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廖淑如
       陳麗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江鄭謹
特別代理人  江鄭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江鄭
謹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江鄭億於本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0863號修復漏水等事件,為
相對人即被告江鄭謹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告江鄭謹經鑑定為極重度失
智症,無訴訟能力,爰聲請選任被告江鄭謹之子江鄭億為被
告江鄭謹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告江鄭謹經鑑定為極重度失智症,現生活已無法自
理乙節,業據被告江鄭謹之子江鄭億 陳明 在卷,並有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附卷可稽。是被告江鄭謹顯然無法獨立
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未能自為訴訟行為,或委由訴訟代理
人代為訴訟行為,其欠缺訴訟能力,已堪予認定。從而,聲
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且審酌江鄭億為被告
江鄭謹之子,與被告江鄭謹關係密切,爰依聲請人之聲請,
選任江鄭億於前揭訴訟事件為被告江鄭謹之特別代理人。爰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