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豐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張潔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1日以中市警東分偵秩字第106000379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潔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吸食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2月19日下午3時20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梅子巷與和順巷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臺中市警察局東勢分局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㈢扣案之裝有強力膠吸食袋1個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1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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