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秋宏
陳建學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建學告訴被告劉秋宏、告訴人劉秋宏告訴被告陳建學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劉秋宏、陳建學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兼被告陳建學、劉秋宏於民國102年9月10日達成調解並均遞狀撤回渠等告訴乙節,此有本院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36號調解筆錄1份、撤回告訴狀2份(詳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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