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96號上訴人 許林麗惠
林玉惠 林盟 時視同上訴人 林美惠
林仁惠 被上訴人 李玉霖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許林麗惠、林玉惠及林盟時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院前依原告即上訴人於起訴時所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於民國101年7月26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40,628,000元,上開裁定並未據兩造不服而經確定。是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40,628,000元為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4,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