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緝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緝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建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2年1月30日101年度易緝字第14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建龍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
14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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