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O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陸叁公克(包裝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沒收之。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O.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業經不起訴處分(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九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O五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戒治期滿,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附於偵查卷可稽,業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惟被告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粉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海洛因(淨重O.六三公克、包裝重O.一五公克),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偵查卷可按,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且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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