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9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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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止,連續多次在台中縣后里鄉車上及豐原市○○街○○巷○號五樓之三之住處內,發生性關係,而為通姦及相姦。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上址住處,為丙○○之妻甲○○(另為不起訴處分)會同警方人員當場查獲,甲○○進入房間內即與乙○○發生拉扯,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猛力將甲○○拉開二次,均讓甲○○跌倒,致甲○○因而受有左手部表皮擦破傷及左小腿皮下瘀血之傷害,因認丙○○涉犯通姦、傷害罪嫌,被告乙○○涉犯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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