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調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房屋贈與(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調字第88號聲請人 林謝壹森相 對人 周秀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秀花間房屋贈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故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及聲請人父親戶籍謄本,併說明兩造親屬關係、所指贈與房屋之門牌號碼、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併證明相對人已經受贈房屋;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方式及證據。主張自己應該得到多少錢?或幾分之幾房屋應有部分?如何證明、計算?特留分如何計算?併提出聲請人父親親屬系統表、全體親屬戶籍資料。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及舉證其本件請求權存在。此通知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