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謝秋芳
廖哲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謝秋芳、廖哲賢分別請求被告應各給付新臺幣(下同)2,825,345元,既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是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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