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95號原告 賴惠文
歐明松 曾招南 簡昆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裁判費1賴惠文183,373元1,990元1,327元663元2歐明松182,682元1,990元1,327元663元3曾招南182,682元1,990元1,327元663元4簡昆耀130,759元1,440元960元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