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 竹東 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賴金一
被 告 歐汶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
6年度竹東原簡附民字第3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