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湖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簡正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8月17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6326298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正成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6月18日、106年7月1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106年6月18日11時6分、同日11時24
分、同日11時51分、同年7月1日6時20分等,以其家中
電話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次無故撥打110警察報案專線
,經勸阻不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供述(上述電話為其家中電話、家中確有
派出所開立之勸導單)。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年8月4日函文、臺北市政府察局
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4紙、報案錄音譯文2
張、勸導單。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
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之行為。爰審酌被移
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
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