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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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 李登科
李維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告 李琮璘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琮璘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029,878元【計算式:(96+47+59+151.43,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51,014(原告起訴時,起訴返還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8,029,8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6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6,840元,尚不足新台幣153,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3,824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陳筱蓉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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