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4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自己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7,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日期自93年11月2日起至133年11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380,000元,並約定利息、繳款期限及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即清償全部欠款。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餘款迄未清償,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地│├───┬────┬───┬──┬────┤├────┤│││標│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示├─┼───┼────┼───┼──┼────┼─┼────┼─────────┼───────┤││1│台北市│萬華區│華江│一│882│建│120│1/4││├─┼─┼───┴─┬──┴───┼──┴──┬─┼─┴┬───┴──────┬──┼───────┤│建│編││││主│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權利│備註││標│號││││用││四│合計│附屬建│範圍│││示│││││途││層││物用途│││││││││││││及面積││││├─┼─────┼──────┼─────┼─┼──┼───┼──┼───┼──┼───────┤││1│540│台北市萬華區│台北市萬華│工│鋼筋│101.38│101.│陽台│全部││││││華江段一○段○區○○路24│業│混凝││38│4.62│││││││882地號│4巷26號4樓│用│土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