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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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2號具保人 劉文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劉文琛繳納現金保證後獲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