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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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9,7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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