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17號原告甲○○被告乙○○
陳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甲○○、被告乙○○及被告陳瑞卿均應親自到場,並請自行偕同證人二名到場。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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