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 翔宏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平 訴訟代理人 林芳清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陳幸珠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9,23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2,4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81,487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0,9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