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 翔宏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平 訴訟代理人 林芳清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訴訟代理人 陳幸珠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