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建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訴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559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7778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