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抗告人 阮鼎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