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76號抗告人 阮鼎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