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7478元│3月1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43477元│3月17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一)債務人林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16日止累計56,027元正未給付,其中50,955元為消費款;4,020元為循環利息(2013/10/15~2014/03/16);1,0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
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