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 黃思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秀卿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送達於相對人林秀卿之第002683號存證信函之退郵信封(或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相對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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