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5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雷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雷森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㈠楊雷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嗣於民國98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 楊正業 與楊雷森係父子,分別擔任桃園縣八德市○○街○○○號「橘園餐廳」之負責人、總經理。 孔德忠 係楊雷森之朋友。 高國銘 、 柳文章 、 張中瀛 、 簡晟 書於99年9月間經由 盧柏廷 、孔德忠介紹至「橘園餐廳」擔任廚師,惟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 簡晟書 於同年11月5日21時許,共同在「橘園餐廳」辦公室內,向楊雷森表示辭職之意,楊雷森聞言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動手掌摑簡晟書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下稱犯罪事實1)。楊正業因聽見楊雷森在辦公室內怒罵之聲,遂進入辦公室內查看,經楊雷森陳述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簡晟書要辭職之意後,楊正業、楊雷森遂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由楊雷森向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簡晟書嚇稱:「你們吊鼎(台語,即將鍋子吊起,暗指罷工之意),就別想走出這個門」、「要吊鼎,1個人就要賠餐廳10萬元,要叫你們家裡的人拿錢來才能離開」、「你們家裡是死老爸或死老媽,你們才可以離開餐廳大門」等語,楊正業則向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簡晟書嚇稱:「你們吊鼎,就別想走出這個門」、「天道盟、竹聯幫、四海幫我都很熟,你們在臺北哪家餐廳上班,我都有辦法連絡,讓你們沒辦法上班,如果你們吊鼎沒來上班,1天就要賠償餐廳損失5萬元」等語,致使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簡晟書心生畏懼
(下稱犯罪事實2)。隨後,楊雷森驅趕簡晟書離開辦公室,簡晟書隨即電告盧柏廷上情,經盧柏廷轉知孔德忠後,孔德忠遂至「橘園餐廳」辦公室,並基於恐嚇之犯意,對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嚇稱:「你們4個廚師今天敢吊鼎的話,就別想走出這個大門,你們知道人家已經叫兄弟在門外等你們了,你知道楊正業在地方很夠力,你們今天遇到這個老闆算你們運氣不好,看你們要賠多少錢給人家,公司都有你們的資料,你們今天吊鼎的話,我馬上帶人抄到你們家去」、「你們去籌錢賠人家,不然你們在臺北哪家餐廳我都會知道,我都會去找你們麻煩」等語,亦致使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等人心生畏懼(下稱犯罪事實3)。嗣經楊正業之胞弟楊正華出面緩頰,楊正業、楊雷森始同意讓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離開辦公室。㈢楊雷森因對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簡晟書等人要辭職之事氣憤難平,又於99年11月7日20時許,基於恐嚇之犯意,在「橘園餐廳」廚房內對高國銘嚇稱:「高國銘,我的個性沒這麼簡單放過你。」,致使高國銘心生畏懼(下稱犯罪事實4)。另楊雷森於同年月8日11時許,在「橘園餐廳」辦公室內,質問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簡晟書等人辭職之原因時,因不滿高國銘對平日工作情形之解釋,遂基於恐嚇之犯意,對高國銘嚇稱:「你還在那邊講他媽的B,我就把你埋起來」等語,致使高國銘心生畏懼
(下稱犯罪事實5)(楊正業、楊雷森、孔德忠涉犯恐嚇罪嫌部分,經本院另行審結)。嗣經高國銘、柳文章、張中瀛、簡晟書等人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楊雷森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經查,被告楊雷森所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害人簡晟書當庭暨具狀撤回對被告楊雷森之告訴,有本院100年10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