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71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715號
原   告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馬光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兆
被   告  張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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