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94號聲請人 黃紫桂 相對人 蔡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因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於100年8月19以100年度司聲字第895號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41元並加計自該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證查核屬實,惟本件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同一事實理由,則本件聲請顯屬重複聲請,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